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6年颁布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认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有如下职业上的权利或自由。
在执行其专业任务时,教师应享有学术自由。由于教师特别有资格去评估最适合学生的教学辅助方法,他们应当在如教学辅助教材的选择及修正、教科书的选用,以及教学方法的应用等方面,担负决定性的角色。当然,这些都得在被认可计划的架构中,以及教育当局的协助下,方可运作。
教师本身以及教师组织,应参与新课程,教科书及教学方法的制定过程。
任何形式的检查或监管体制,都应以激励及协助教师执行其职权为目标,而且不可妨碍教师教学的自由,自主权与职责。
当必须对教师的教学成果作评价时,评价工作必须有其客观性,而且应事先知会教师。教师有权对他们认为是不公平的评价结果,提出申诉。
当教师认为如此将有助于评估学生进步之结果时,他们可自由运用这类评价方法,不过同时也应保证不会对个别学生造成不公。
教育当局在审酌个别学生对课程的适应性,以及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时,应适当地尊重教师们的意见。
在促进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强教师及学生家长间的紧密合作关系,但是当事涉教师的专业权责范围时,教师应受免于来自家长之偏颇、无由干涉的保护。
当受到学生父母投诉时,教师有权在第一时间与其校长一起对事件进行讨论,并在父母向更高部门投诉时,得到其书面投诉的副本;在投诉事件调查的过程中,教师应有自我辩护的公平机会,并且上述投诉进度不得公开。
尽管教师应当尽力防止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但当学生在校内或校外活动中受伤时,学校当局也应当保护教师免于遭受可能不利于自身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