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导工作的执法性。主要表现在:编制督导评价标准时纳入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容与精神,使被监督者能给与重视并贯彻;另外,通过监督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督导对象的广泛性。教育督导“既督学,又督政”,范围更广泛。
3.督导内容的综合性。教育督导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教育督导工作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不仅限于教育内部或学校内部的工作,还包括普通教育各个方面的工作以及各级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管理。
4.督导作用的间接性。督导机构不能直接发出指令,也不是指令的直接执行者,而是发挥控制和指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