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3)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5)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