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育幼,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家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国家还不能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和社会福利。因而,养老育幼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养老育幼、照顾残疾者是我国家庭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家庭成员间应尽的法定义务。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用其遗产扶助其继承人的生活和需要,从而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养老育幼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婚姻法》规定的具有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助关系的人。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助权利义务人的先后顺序。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7.为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
8.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