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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2007年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18400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3000元。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6100元钱。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简答题
1

请分析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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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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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有两个女儿都在外地工作,身边无子女照顾。在其人生的最后几年里他的生活一直由保姆照顾。因为保姆照顾得很好,2005年6月10日张先生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赠与保姆。但对其他财产并未涉及。6月17日,张先生死亡,对如何分割张先生的遗产,他的两个女儿和保姆发生激烈争议。张先生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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