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的标的物是否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性质。例如,在传统上,土地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具有这样的性质,一件举世罕见的工艺品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对于这种情况,作金钱赔偿的判决是不适当的。
(2)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是否会与公平、公正和诚信等道德准则相背离。这是衡平法院传统上的考虑。例如,如果原告企图利用被告的错误而获取被告的特定财产,如果实际履行会让被告陷入艰难的境地,如果这样判决会使被告承受巨大的,与其过失不相称的和无限度的损失,法院有不作这种判决的裁量权。
(3)对涉及人身性质的服务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的判决。例如,雇员不能被强制履行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
(4)实际履行的判决在执行上的可能性和难度是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对于某些合同,如建筑合同,一般认为法院是难以监督被告执行合同的。又如,当合同对履约细节规定得模糊不清时,实际履行的判决是无法得到执行的。
(5)在被告实际履约之后,原告是否会履行对应的义务?如果被告出于对原告履约能力的担心而停止了履行,在传统上,衡平法院会考虑被告的担心是否有理由;如果确有理由,就不会作出让被告实际履约的判决。这类似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简答题)
论英美法院法官决定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时经常考虑的因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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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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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实际履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