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某程租租约约定采用了FIO术语规定装卸费用分担。船舶由于配载不善致使船首前拱,在通过巴拿马运河时要卸下部分货物以减少载重,等过了运河之后再重装。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该笔费用应由谁承担意见不一。船方主张既然租约约定由租方负责装卸货,自然该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则认为,该笔费用的产生是由于船东的错误导致的,因此由船东承担该笔费用。
针对上述案情,该笔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1979年承租人以程租方式租入了Pythia轮承运了1.7万吨铁丝运往伊朗的Khorramshahr。租约条款第8条订明租船人负责装船、卸货及积载freeinandoutandstow,FIOS。当船舶进入了Shattel——Arab河逐渐接近Khorramshahr时与一艘苏联船发生碰撞。结果船舶不能驶往Khorramshahr而要在就近的锚地卸下货物转由驳船运到目的地。由此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船东认为按照装卸术语,承租人负责卸货费用,而承租人则认为航程没有完成,船舶并没到达Khorramshahr港,因此该笔卸货与驳船费用由船东自付。
(简答题)
1979年承租人以程租方式租入了Pythia轮承运了1.7万吨铁丝运往伊朗的Khorramshahr。租约条款第8条订明租船人负责装船、卸货及积载freeinandoutandstow,FIOS。当船舶进入了Shattel——Arab河逐渐接近Khorramshahr时与一艘苏联船发生碰撞。结果船舶不能驶往Khorramshahr而要在就近的锚地卸下货物转由驳船运到目的地。由此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船东认为按照装卸术语,承租人负责卸货费用,而承租人则认为航程没有完成,船舶并没到达Khorramshahr港,因此该笔卸货与驳船费用由船东自付。
(简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期租租约。租约约定“ArrivalAntwerp(驶抵安特卫普)交船”。当船方驶抵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承租人认为,该港的惯例是越过河道上的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所以该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主张船东应负赔偿责任。船东则认为,该租约是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解释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船东无需赔偿。
(简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期租租约。租约约定“ArrivalAntwerp(驶抵安特卫普)交船”。当船方驶抵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承租人认为,该港的惯例是越过河道上的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所以该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主张船东应负赔偿责任。船东则认为,该租约是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解释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船东无需赔偿。
(简答题)
2002年1月7日,A公司和美国买方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贸易术语采用的是FOB。后美国买方同B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东信”轮承运货物,受载期为1月10日到20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适用1976年金康租约。金康租约第2部分第4条规定,运费应在交货时无折扣地支付;如果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按金康租约规定,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可以留置货物。 1月15日船舶抵达装货港并装货完毕,于2月2日到达卸货港。但是由于信用证出了问题,收货人一直未能拿到提单提货。美国买方也未能按时支付运费。多次协商未果,承运人于2月25日卸货并委托卸货港一家公司出售该批货物以抵运费、滞期费、卸货费、移泊费等费用。3月下旬,A公司作为货主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向B公司提出了索赔。提单中载有租约并入条款。提单及租约中都没有约定在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提存并变卖货物。
(简答题)
2002年1月7日,A公司和美国买方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贸易术语采用的是FOB。后美国买方同B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东信”轮承运货物,受载期为1月10日到20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适用1976年金康租约。金康租约第2部分第4条规定,运费应在交货时无折扣地支付;如果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按金康租约规定,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可以留置货物。 1月15日船舶抵达装货港并装货完毕,于2月2日到达卸货港。但是由于信用证出了问题,收货人一直未能拿到提单提货。美国买方也未能按时支付运费。多次协商未果,承运人于2月25日卸货并委托卸货港一家公司出售该批货物以抵运费、滞期费、卸货费、移泊费等费用。3月下旬,A公司作为货主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向B公司提出了索赔。提单中载有租约并入条款。提单及租约中都没有约定在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提存并变卖货物。
(判断题)
程租中如果没有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而已实际开始了装卸,装卸时间也不可以起算
(简答题)
船方A与租方B订立定期租船合同。该合同预定,若船舶机器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如ITF干涉等致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该船时,租船人可以据此停付租金。其后,B又将该船以程租形式转租给C,该程租租约中订明,即使船舶机器有故障亦不影响租方C支付滞期费给B,如果遇到ITF干涉而无法作业的情况,依据“金康”格式,仍应继续计算滞期费。这样B依据该两份租约一方面收取分租船人C支付的滞期费,而同时又拒绝支付原船东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在停租期内的租金。事后A和C得知真相后,以原租方B隐瞒两份租约中对A和C不利的约定,并从中牟利为由,起诉B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