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是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所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这个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表明了洛克对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的态度——首先,他们是自由的;其次,他们是平等。洛克处于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接点,他认为自由是其它一切的基础,只有享有自由,才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等。同样走过了封建社会的近现代中国却坚持平等先于自由,认为没有了平等,自由只能是空谈。有趣的是,这种区别正使得英国和中国两个封建国家分别走向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例,洛克认为无论最高的权力在谁的手里,未经他们的同意,绝不得剥夺公民的财产,即使是为了更平等地分配财产,也不能成为正当的理由。
自然状态里面的和平共处、互不侵犯能够维持下去,以至洛克的假设得以成立,归功于上帝,他赋予了每一个人理性,因为人们只有遵从作为自然法的理性,才意识到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就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然而,人们虽然生而有理性,却不是一开始就能够较好地运用理性,直到他们成熟,长大成人。在此之前,他们必须受到父亲或者监护人的支配,因此,他们不是平等的。另外,人天生是自私的,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遵守理性,自然法赋予每一个人监督其他人的权力,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侵犯他人利益的时候,他就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以纠正和禁止为准则和目的;另外,受到侵犯的人还可以向罪犯索取赔偿。由此可见,自然法既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也是判定各种奖励与惩罚是否得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