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