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
(1)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3)听取和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