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迟在唐代,判已经成为公文名称。由于我国古代行政官员兼管司法,所以书写判词是亲民官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唐宋明几个朝代选拔人才,都注重判词考试,有试判制度。
试判与公文是不同的。存世的古代判文,凡是两造(原告、被告)的姓名只用甲乙代称的,多数属于考试的习作,也就是试判,虽然属于文章,但不是公文。而明确记载当事人姓名的,多数是实际判案所使用的判词,属于公文。
(简答题)
试判制度,试判与公文的辨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简述唐代三省对君命公文办理分工制度
(简答题)
谈谈唐代三省对君命公文办理分工制度及其意义和局限性。
(填空题)
《建武三年候长匡写移燧长病书牒》一文体现了汉至南北朝公文,以()纪日的制度。
(填空题)
在《永定河道上直隶总督详》一文中,直隶总督下达的牌文中,指示永定河道,将吏部咨文精神,“移会藩司知照”。此处的移会藩司,反映了古代公文处理工作中,已有类似于今天“()”的制度。
(填空题)
议案是提出()请求的正式公文,具备正规公文格式。
(填空题)
奏札的公文程式中,其末称由公文套语和()组成。
(单选题)
黎元洪公布的《公文程式》在令体公文中取消了()
(单选题)
在公文中,可以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文是()
(填空题)
两汉时期,移由()指发送公文的动作,逐渐演变为()指的公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