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中央最高官署实行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制。三省长官,都居宰相之位。三省在对君命公文办理上的分工原则是:中书省作为对皇帝负责的最高决策政令机构,负责诏、敕的起草工作;门下省作为对皇帝负责的最高政令审议机构,负责对中书省起草的诏、敕进行审核,如认为失宜的,可封还中书省;对有错误的,可予以驳正;尚书省作为对皇帝负责的最高政令执行机构,负责诏、敕的贯彻执行工作。在实行君主专制国体和中央集权政体的我国封建社会,君命公文就是最高政令。在公文处理制度上,将最高政令的拟订、审定、执行,解析为相互衔接的三个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制订者私心自用、执行者屡改政令和政令自身的偏颇、疏漏。故而,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当然,这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改良,也具有本质上的局限性:
(1)阶级局限性。尽管史书标榜屡有直臣抵制“乱命”,不肯草诏,或力加驳正、挽回“天心”,但其积极意义的极限,也仅是使皇帝个人的意志与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相合拍。
(2)历史局限性。由于君权至高无上,三省长官皆由皇帝任免,这种诏书撰制程序对皇帝的制约,不能不受到在位君主个人素质(从善如流或刚愎自用)的影响和左右。唐中期以后,中书、门下两省合为政事堂,草诏与驳正分工作用也大为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