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国家建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在其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因此,原则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采用这一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补救。
(2)这一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