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法律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一般对受害人(原告)课以举证之义务;而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使违约人(被告)负举证义务,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即依法推定他有过错并使之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因而属于“中间责任”,但实际上过错推定不过是举证责任之转换或倒置,它仍属过错责任的范畴。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原因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按照这一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在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之民事违法情形,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简答题)
简述民法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