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印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之届满)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
(2)适用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
(3)期间的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4)条文表述不同。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