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则形成新秩序。
(2)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权利发生的时间算起。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没有。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放弃。诉讼时效的援用有不同的立法例:或者当事人主张时才可援用。我国属于后者,但有改变成前者的可能。对于除斥期间,各国法律规定法院得依职权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