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适用由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会产生与自己的公共秩序严重抵触的结果时。才能借此排除其适用(被称为“客观说”或“结果说”)。
比较而言,在用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作属人法的国家里,公共秩序制度的作用更大、更重要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适用外国法的机会更多一些。。而在用住所地法作属人法的国家里,公共秩序制度的作用要小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住所本是司法上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最常用的标准,从而在这些国家依当事人住所在自己境内而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中,实体法也常常是自己的法律)。另外,有些国家还常以识别为手段,在本应适用外国法时,把有关的外国法规定识别为程序法或公法,然后根据程序法或公法不具域外效力的特点,同样可以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这种“不诚实的识别”,受到学界的普遍反对)。
(简答题)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试述客观标志说。
(简答题)
简述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简答题)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填空题)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
(判断题)
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判断题)
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是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判断题)
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多选题)
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判断题)
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