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历类考试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简答题)

简述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正确答案

公共秩序的职能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保证自己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或社会重大利益不致因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遭到破坏的结果(或保证自己的强行法得以适用)。其规定方式有:直接限制,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二是间接限制,即指出某些 内国法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在各国两者均加采用(合并限制)。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简答题)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答案解析

  • (单选题)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答案解析

  • (填空题)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

    答案解析

  •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答案解析

  •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答案解析

  •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事实上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解析

  • (名词解析)

    公共秩序保留

    答案解析

快考试在线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