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的基本原则有四项:
(1)限制原则,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选择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要受战争法的限制,不得使用战争法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的方法。
(2)区分原则,即要求交战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武力争斗中要区分平民和交战者、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不得将平民、非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民用物体和民用目标作为攻击的对象。
(3)相称原则,即交战者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其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不得进行过分或不成比例的武力攻击。避免过分的和不必要的伤害。
(4)交战者在作战中不得以军事必要或条约无规定实施违反战争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