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联合同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务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