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实施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同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在本质上是完全统一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问题时,特别强调要在最终进行个人分配之前,扣除一部分社会产品,用来满足社会的保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他在这里说的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障。我国在建国伊始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依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所以过去又称作劳动保险制度。
(2)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各项改革都尖锐地触及社会保障问题。“铁饭碗”被打破,下岗、失业和离退休人员在增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在加快,居民收入差距在拉大,公费医疗的浪费与低效等等。
总之,经济改革的深化,把建立一个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急切地推上改革的日程。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建工作,形成了目前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保险为基本项目,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辅助的项目社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