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业拆借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限制,必须是金融机构或指定的某类金融机构才允许进场交易。如我国在2007年7月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具有同业拆借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16类,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工商企业、政府部门或家庭个人非金融机构等均不得进入市场。
(2)融资期限较短,拆借资金的期限多为一日或几日,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于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与调动,使拆借市场成为各金融机构弥补短期资金不足和运用短期资金的主要市场,也成为解决或平衡资金流动性与盈利性矛盾的市场。
(3)交易手段先进,手续简便,成交时间迅捷。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双方并不聚集在某一固定的场所,而是使用现代化通讯设施进行拆借的市场,所以,虽然各参与者分散在市场的不同角落,但都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价格咨询和交易,通过高效的交易与结算机制,一旦成交,资金的交割划帐都可以在当天完成。
(4)交易的无担保性。由于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借贷与融通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它们实力较强、信誉较高,双方基本知彼知已,且交易额较大,所以一般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交易。
(5)市场的拆借利率由供求双方协商议定,随行就市。由于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是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由双方讨价还价后成交,所以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反过来,利率的变动频繁,又能迅速、准确、及时地反馈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状况与变化。
(6)免交存款准备金。按照规定,各金融机构从同业拆借市场拆入的资金视同于各自的借款而非存款,因此可以免交存款准备金。这就使同业拆借相对于一般客户存款的成本更低,对于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就更具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