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时代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写道:“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材料中所说的“国际法”所包含的理念主要是()
A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权利
B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不断扩展,罗马法由公民法发展为万民法
C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到庭作证
D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查士丁尼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中写道:“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能很好地了解法律。”这集中体现了罗马法()。
(单选题)
查士丁尼时代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写到:“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指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材料中所说的“国际法”所包含的理念主要是()
(单选题)
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的《法学阶梯》规定:“法学家是由皇帝赋予权力就法律问题作出公开解释的人。他们的一致决定和意见具有这样的权威:根据宪令规定,审判员也不得拒绝遵从”。这反映出罗马法的特点是()
(单选题)
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中说:“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材料中的“国际法”所包含的理念主要是()
(单选题)
亚里士多德称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写道:“正义是使每个人得到其所应得的部分的这种永恒而持久的愿望。”对上述内容的理解,最准确的是()
(单选题)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古罗马法学家负责整理、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当时,这一著名法典()
(单选题)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规定:原告与被告就某物发生争执,原告所提起的是对物的诉讼。例如某人占有一有形体物,铁提肯定这物是他的,而占有人主张他是所有人。铁提既然主张物是他的,所以这是对物的诉讼。这说明罗马法中()
(简答题)
材料一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是一整套不成文的习惯,被认为是罗马遗产的一部分,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社会地位低下平民鼓吹把习惯法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综合的成文规则来解决存在的疑问。这就是后来人民大会通过的《十二铜表法》。……这种法(万民法)被认为是一切文明社会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和外邦人。 ——摘自邓正来主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材料二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你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 ——摘自张企秦译《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为东罗马帝国皇帝) 材料三罗马法中,诉讼的基本分类之一是对物之诉(讼)和对人之诉(讼),……早期英国法学家了解并熟悉这种对诉讼上的划分用来区分不同种类的财产。大致说来,土地和附于其上的权益是为不动产,其它则可归于动产一类。……这种由诉讼种类的区分进到物本身的分类经历了漫长的时日,而其起点为罗马法上的概念是没有疑义的。 ——摘自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简答题)
材料一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是一整套不成文的习惯,被认为是罗马遗产的一部分,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社会地位低下平民鼓吹把习惯法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综合的成文规则来解决存在的疑问。这就是后来人民大会通过的《十二铜表法》。……这种法(万民法)被认为是一切文明社会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和外邦人。 ——摘自邓正来主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材料二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你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 ——摘自张企秦译《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为东罗马帝国皇帝) 材料三罗马法中,诉讼的基本分类之一是对物之诉(讼)和对人之诉(讼),……早期英国法学家了解并熟悉这种对诉讼上的划分用来区分不同种类的财产。大致说来,土地和附于其上的权益是为不动产,其它则可归于动产一类。……这种由诉讼种类的区分进到物本身的分类经历了漫长的时日,而其起点为罗马法上的概念是没有疑义的。 ——摘自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