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联邦、州和地方(市镇)三级政府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德国基本法》中关于公共财政的规定是国家财政法的立法基础,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镇议会都有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进行财政立法的权力。
1949年《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本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第1条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规定了政府的财政职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必须通过财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在保持稳定、适当的经济增长的同时,稳定市场物价、保持充分就业和达到国际收支平衡。《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为各级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现行的《联邦财政均衡法》是1993年6月修订,1995年开始生效的,主要通过规定纵向财政平衡和横向财政平衡两种方法来实现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专享税为补充的分税体制。构架在上述各个具体税种法之上的是《税收通则法》,其大部分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德国税收法律。这部法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第二部分是基本的程序法,包括不同税务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由来、发展,税收负担的履行及纳税审计和纳税评估,有关征税的法律法规及各种上诉及可获得的法律援助等;第三部分是关于涉税事件中税收违法和刑事诉讼方面的条文。
(简答题)
试述德国财政立法的基本状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