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有所调整,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