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须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红包”必须于三天内上交,由医院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严惩。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院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或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