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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简答题
1

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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