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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简答题
1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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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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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被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被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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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断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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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吴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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