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GCP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违反进口药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不真实或者不完善,或没有依法销售药品、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3)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5)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7)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8)不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造成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发给GMP、GSP认证证书、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①责令改正。
②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辖区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题)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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