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设定了一些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有: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由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已为大多数银行突破,故拟出台的新《信用卡条例》将对上述风险指标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简答题)
简述风险控制指标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