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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赵××,男,19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738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躲进738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当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赵××因陈××等人一再进行不法侵害而被迫实行防卫,从防卫的手段看,赵××使用水果刀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过当;从防卫的强度分析,若不是用水果刀制止陈××的不法侵害,也将发生赵××本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对陈××所造成的后果,同陈××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基本相适应,不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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