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等。
特点: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4)与国际接轨。
不足:1)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相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