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
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
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
我国采用折中型立法模式,它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简答题)
简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