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撤销、合并时,严禁把机关在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分散、毁弃或丢失;
(2)机关撤销合并时,如有尚未办理完毕的文件,应转交给原机关的职能继任者或有关机关继续办理后整理保存;
(3)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合并以前形成的档案,应按机关分别组成有机整体,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而不能将这种档案与合并后形成的档案混在一起;
(4)一个机关撤销后,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时,它的档案不能分散,而应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整理并保管好,由有关单位采取协商处理的办法,或交给某个接管机关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5)一个机关的一部分业务或其中的一个部门划归给另一个机关时,原来该机关在人事此部分业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作为原机关档案的有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