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立即判决。
3、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院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4、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5、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人民法院对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实行对等限制。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