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中国云南A茶叶英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陈年普洱茶的合同,合同选用了CFR(利物浦)的贸易术语。英国B贸易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时,特别考虑的是要转嫁茶叶在运输途中因串味可能发生的损失。请问下列选项中,适用合于英国B贸易公司投保的险别是()
A单独投保串味险
B投保平安险附加串昧险
C投保水溃险
D投保一切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简答题)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简答题)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简答题)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