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是唐代政治家、思想家,其思想特色在于崇儒尚法;以儒为主,兼采道、法。由于他处在唐代走向衰败之时,所以,其思想多注重挽救时弊,解决实际问题。
白居易以儒学为主,结合唐代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颇有进步意义的主张:
①理大罪,赦小过。理大罪,主要针对藩镇、长吏而言;赦小过,针对下层官吏而言。白居易认为,只有严惩横行不法的藩镇、长吏,才能使天下人心悦诚服,执行法律。下层官吏的过失若可宽有则宽有,才能使人感恩效力。
②消除犯罪,止狱措刑。认为只有百姓衣食有余,才能遵循礼教,只有礼教盛兴,才能刑措不用。所以说,贫穷是人民犯罪的根源。要想消除犯罪,必须先养性、富民。
③肉刑可废不可复。认为肉刑的废除是干古仁政。因为肉刑残酷,有伤人情,如果恢复肉刑,是不合时宜的。
④慎选司法官吏。只有有了明习法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才能"准法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