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叁加大修的机车乘务员或段委修段的代表要在开工前持《接送车人员介绍信》向驻厂机车验收室报到。乘务员在厂期间应服从驻厂验收室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厂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项制度,不得带与接车无关人员人厂及在工厂招待所留宿。
(2)送车单位代表会同驻厂验收室及有关人员,共同做好接车鉴定记录,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己录交机务段。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人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3)机车人厂时,须将机车规定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人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旨,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4)机车大修时,自机车人厂之日起,各段必须保证有接车代表或乘务员全过程协助验收示做好质量验收和有关工作,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的要求接车,对质量问题有疑问时,可向驻厂验收室反映,由验收室与工厂解决。新造机车人员须按电报要求准时到厂,以保证安时接车出厂。
(5)机车出厂时,驻厂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核对考勤。并在《乘务员在厂期间考勤及工作情况表》上签注意见,连同承修工厂填写完整的机车履历簿交给司机长带回机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