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
(2)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
(3)以上历史逐渐形成了一项普通法原则——“程序先于权利”,即“有令状的地方即有救济”,“有救济即有去权利”,反之,“无令状即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