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下列哪些监管措施?()
A训诫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责令更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13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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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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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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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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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汪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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