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的确有自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既不可能是单一的,也不可能是静止的,而应当是开放的,应当是确定和开放两方面的统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它应当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它的研究视野和研究触角不受具体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的限制,古今中外凡是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法理学都可以研究。
另一方面,就各种法理学的个性、特殊性或具体情况而言,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则可以有差异或区别,即可以有不确定的一面。各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通常总是容易同一定的时空条件或环境相联系,总是容易随一定的时空条件而变迁,也总是因不同的人物和学派而有差异。但无论就法理学的共性还是个性而言,都应当是确定和开放的统一,所研究的问题都应当既有确定的一面,又具有开放性。事实上,不同的法理学、不同的法理学流派和人物,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阐述,总是体现出这种两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