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
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
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
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
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
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
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