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