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我国通常为北京)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