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在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中最早提出了人权原则,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自然法要以人的理性为依据,在法的分类上,抬高自然法、贬低神法,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把生命、躯体、自由看成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由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跟随而来的事物,也和自然权利有关,恢复自己的财产、自卫和惩罚是正当的战争理由,同时他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他更多的讲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和公共利益相关时,君主对臣民的财产比财产主人还有更大的权利。斯宾诺莎以人为出发点,认为人的共同本性就是自我保存原则,自我保存主要是身体的保存,他主张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只有在理性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
同时他着重申述了思想自由权,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是不能转让的,允许自由思辩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他在宣扬思想自由的同时,强调了人在行动上要守法,即思想自由,行动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