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它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损害是指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要求赔偿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