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是臣民可作为与不可作为的一个官方标准,“术”是在政治生活中的形式方法,“势”即君臣所具有的权力地位,家族势力以及所处的有利时代条件等一切政治力量资源。
2、韩非子认为:“人主控制臣民之道有三,一为处势,二为抱法,三位用术。”韩非子的“法”“术”“势”之间具有循环互补的关系,法治需要由术来补足,术治又需要法来补足,势也需要法来补足,若再进一步,就会发现,法其实也需要势的补足,术也需要势的补足,势又需要术的补足,三者互为条件、互相需要,互为补足,存在着循环互补的关系。
3、法、术、势”三者有机的统一于君主的统治术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势、术浑然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