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2003年4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州海天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该住宅小区自2003年5月份开始由海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2003年8月,江先生入住该住宅小区之后,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当海天物业管理公司催促他缴物业管理费时,江先生认为自己买了房子自己住,自己管理,不需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江先生以拒绝承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并声明他将不会跟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任何物业管理关系。经业委会多次出面调解也没有结果,最后物业管理公司把江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江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能否对江先生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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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委托管理合同对江先生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江先生应该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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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3年4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州海天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该住宅小区自2003年5月份开始由海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2003年8月,江先生入住该住宅小区之后,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当海天物业管理公司催促他缴物业管理费时,江先生认为自己买了房子自己住,自己管理,不需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江先生以拒绝承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并声明他将不会跟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任何物业管理关系。经业委会多次出面调解也没有结果,最后物业管理公司把江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江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如果该委托管理合同对江先生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江先生应该负有哪些义务?
(简答题)
广州市天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长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从2003年的2月份开始长安物业管理公司先后与几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允许其利用小区的外墙和电梯墙壁悬挂广告。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不满,几次交涉无效后,业主大会决定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但长安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尚未到期,况自己的管理服务也无大问题,业主大会不能随意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因此拒绝移交相关的物业资料。
(简答题)
广州市天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长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从2003年的2月份开始长安物业管理公司先后与几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允许其利用小区的外墙和电梯墙壁悬挂广告。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不满,几次交涉无效后,业主大会决定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但长安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尚未到期,况自己的管理服务也无大问题,业主大会不能随意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因此拒绝移交相关的物业资料。
(简答题)
2000年10月13日,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航湖一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航湖一村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请示,针对该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中存在 的问题,同意在换届选举期间使用筹备组印章,原业主委员会印章即日起停止使用。该业 主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9月, 但在2008年8月5日和9月2日召开了两次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决定延长本业主委员会任期。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中的“换届选举筹备组”并未经过该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的讨论,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决定。航湖一村业主委员会起诉法院请求撤销该公告。
(简答题)
2000年10月13日,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航湖一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航湖一村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请示,针对该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中存在 的问题,同意在换届选举期间使用筹备组印章,原业主委员会印章即日起停止使用。该业 主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9月, 但在2008年8月5日和9月2日召开了两次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决定延长本业主委员会任期。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中的“换届选举筹备组”并未经过该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的讨论,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决定。航湖一村业主委员会起诉法院请求撤销该公告。
(简答题)
2007年7月2日,丁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小区其中一套物业。据丁某所知,A房地产公司与B物业服务公司已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年,约定B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甲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为1.80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丁某入住后,认为物业费太高,且自己并未同意接受B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故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08年9月,物业服务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此同时,甲小区的业主大会召开,多数业主均认为B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过高,业主大会达成决议,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服务公司。B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简答题)
2007年7月2日,丁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小区其中一套物业。据丁某所知,A房地产公司与B物业服务公司已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年,约定B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甲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为1.80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丁某入住后,认为物业费太高,且自己并未同意接受B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故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08年9月,物业服务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此同时,甲小区的业主大会召开,多数业主均认为B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过高,业主大会达成决议,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服务公司。B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