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简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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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是指承办个案的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参加对案件和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简答题)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区别。
(多选题)
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多选题)
太平天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填空题)
()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它贯串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
(简答题)
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判断题)
我国的政治制度不是三个政府,不是三权平衡,而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其他的具体权力。
(单选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填空题)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或者()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