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一词,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检审被检举的犯罪事实”。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具有以下特征:
(1)主动性。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制积极而活跃的机关。其职能活动,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实施监督,都具有主动性的特征。
(2)专门性。检察活动应当有专门的国家机关从事,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检察职权,履行检察职能。在我国,法律规定专门设立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职权,除了检察机关,其他国家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检察职权,不能进行检察活动。
(3)独立性。检察活动遵循以检察院为主体、以职能的专门性为特点的规律,由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规范性。检察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只能对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察,不得任意扩大检察的范围。
(5)强制性。在检察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给被检察的对象施加一种国家的控制力量,使其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方向从事行政、司法及其他行为,检察活动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有关部门必需认真执行或受理。检察的强制性是通过被检察对象的法定义务来实现的。被检察对象不论是否愿意与接受,都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